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而生育医疗费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核报范围,即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因此,本案中蔡某要求文化公司承担医疗费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由于文化科技公司在蔡某在职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公司原因而被违法解除,导致蔡某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待遇,文化科技公司应对此承担支付责任。
因此,仲裁委根据商请社保机构审核的结果,认定蔡某上述医疗费中可经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部分为12583.19元,于是裁决文化科技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