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马村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小林(化名)的父亲大林(化名)与母亲小红(化名)协商,于2017年12月4日起,约定小林随母亲小红生活,大林承担小林的全部抚养费。但双方协商后,没有约定具体的抚养费金额,被告大林也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故小林诉至马村区法院,要求父亲大林支付抚养费。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到案件当事人,并将双方约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员从婚姻家庭、物质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做大林的思想工作:“你虽然离婚了,但小林毕竟是你的孩子,父子亲情是割不断的,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离婚时你也承诺了给孩子抚养费,这么多年你一直都没有给,这是不应该的”。调解员从情理上消除了大林和小林内心的芥蒂,从亲情上让父母双方能够本着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根本,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大林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740元,直至成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根据子女的实际要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给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