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倘若再婚家庭中的夫妻离婚,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还需要赡养继父母呢?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为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小静(化名)系王女士与其前夫之女。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时,小静刚刚9岁,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赠与小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21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2022年,张先生以赡养纠纷为由将小静诉至法院,要求小静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要求在赠与小静的房屋内居住至去世。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张先生每月退休金4900元左右。其另有小红、小军(均为化名)两名亲生子女,张先生称两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并负责照料其看病、雇佣保姆等其他事宜。此外,张先生的宅基地于2015年拆迁并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书》,约定其子小军认购两套75平方米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双方的收入情况及赡养人的人数等因素确定。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与小静已形成抚养关系,其要求小静履行赡养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考虑张先生收入及支出情况,扣除其他两名子女应承担的份额后,法院酌情确定小静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
关于张先生要求在赠与小静的房屋内居住,经查,该房屋原系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赠与小静且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房屋由小静享有房屋所有权。此外,张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即使张先生自愿放弃拆迁利益,由其子小军认购安置房屋,此种情形张先生亦不属于没有居所的情况。现小静尚需赡养王女士,且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二人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张先生要求在赠与小静的房屋内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静每月支付张先生赡养费70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义务的成立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为前提。
对于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一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当持续一定时间,除了经济上的支持外,还应表现在生活上及精神上予以支持、照顾、教育和保护。尊重未成年继子女的意愿,尤其是有一定认知和辨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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