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委派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三、统计制度。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建立各类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项目认真填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每半个月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了解掌握纠纷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掌握纠纷重点对象,妥善处置排查出的纠纷。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涉及到辖区的纠纷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做好纠纷信息分类处理,按照纠纷性质、轻重缓急、处理的难易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