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为有效推动“百日行动”教育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一、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二、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校园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内容。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文件。政府定价的项目收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四、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应自愿参保的保险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过程中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本提醒告诫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有上述违规收费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请广大学生和家长对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