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要求,持续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有效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持续推动基层权责更加明晰,根据《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意见》(佳社联发〔2025〕1号),现将佳木斯市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面清单”(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中共佳木斯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5月15日
中共佳木斯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