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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的姓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听听专家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1-08-20 10:15:20

       最近,一则关于奥运冠军全红婵的话题突然登上微博热搜。

登上热搜的原因竟是这位2020东京奥运会跳水10米台冠军得主全红婵的名字被他人抢先进行了商标申请。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喊话商家:要有底线,不能恶意蹭流量,不能如此“消费”奥运冠军。

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8月18日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这类现象已存在很长时间。不仅仅是奥运冠军的姓名,曾经明星艺人的名字、相关绰号、流行语、谐音梗等词句也有过不少被抢注成商标的经历。靠着这些热词自带流量的特征,商家利用其热度抢注成爆款商标。

那么,这些词句被注册成商标,其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刘朝给大家分析一下。

记者:奥运冠军的姓名是否可以被他人注册成商标使用?

李俊慧:奥运冠军的姓名,如非冠军本人或未经本人授权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涉嫌构成商标恶意抢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和“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情形都可能涉嫌构成恶意抢注。

保护奥运冠军姓名不被注册商标,起止时间不应该从获得冠军之日起,而应该从确定成为奥运参赛队员之日起,毕竟,奥运代表团的运动员都有可能在相应的赛事拿到较好的名次,在短时间内变得家喻户晓,那么,对于这些姓名的商标保护也应适度提前。

刘朝:奥运冠军的姓名未经奥运冠军本人或监护人许可,不可以被他人注册商标。

首先,奥运冠军作为民事主体,姓名权是其人格权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其次,奥运冠军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社会影响力,其姓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后,“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七类严厉打击的情形之一。

记者:知名人士的姓名、相关绰号、流行语、谐音梗等词语被他人抢注成商标,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此蹭流量的行为,是否负法律责任?

李俊慧:对于将奥运冠军姓名抢注为商标的做法,涉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产生公众认知混淆,可能会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产生不良影响等不予核准注册。

其实,对于一些流行语,被抢先注册为商标,也涉嫌损害了该流行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客观上对于流行语的权利归属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不排除一些流行语可能被不当注册过了商标。但是,如果权利人有合法依据的话,依旧可以通过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等方式,推动驳回相关商标申请或核准无效。

刘朝:按照民法典规定,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之外,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我国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规定,这些抢注行为,可能在申请阶段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可能被无效。还可能收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记者:商家常常利用热词吸引热度的特征,抢注爆款商标。“拼手速”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此行为会带来哪些影响?

李俊慧:抢注、囤积商标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抢注方面,主要是抢注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甚至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等。囤积方面,主要是可能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因此,对于抢注、囤积等具恶意注册行为的商标申请,有可能无法获得核准注册或是直接被驳回。

刘朝:对被抢注者来讲,分为两种情形:对于自然人,侵害其姓名权;若被抢注者是同业竞争者,这些行为将严重损害其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对于对其他同业经营者来讲,即使没有遭受抢注的直接损失,但是可能因为这些抢注行为的影响,不得不耗费资源进行全类注册等防护措施,以防止被抢注。对于社会公众来讲,此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降低了社会诚信标准,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扰乱了社会营商环境。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此行为耗费大量社会资源,一是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二是囤积商标和热词抢注本身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

记者:知名人士的名字被多方申请注册后,其本人有无申请注册无效的权利?受侵害的公众人物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李俊慧: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防范和处理,主要从申请注册审查(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等)、商标异议(初步公告后可提出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已经注册)等环节或方式实现。在不同的阶段,权利人可以采用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一旦商标被初步公告或核准注册,权利人可通过商标异议或宣告商标无效的方式,实现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制止。

刘朝: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无效。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还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上述规定都是补救性措施。而近年来,奥运冠军、抗疫英雄等知名人士遭到抢注的数量动辄数百个甚至上千,被抢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很大。

记者:有媒体调查发现,商标注册火爆的背后,既有千元注册转手卖百万、千万甚至号称估值上亿的“暴富神话”,也有环绕其中的规模不可小视的商标注册灰产。这些谋利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

李俊慧:对于被认定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都可能被予以处罚。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刘朝:今年以来,国家再次加大力度,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规定了七类严厉打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举措,提出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记者:像蹭明星、名人知名度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顽疾,近年来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的惩治方面,您有何建议?

李俊慧:对于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的根治问题,需要多方面发力,其一,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非正常商标申请及及恶意抢注的行为特征及罚则;其二,需要社会形成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风尚,让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中逐步形成“刚性”约束力,引导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觉抵制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注册行为;其三,需要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机构发挥各自作用,在申请提交、注册审查等环节,加大对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识别和拦截,让商标注册和使用事项正本清源,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价值和作用。

刘朝:第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自律;第三、加强公民诚信教育;第四、从政策到认识上,彻底扭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误区;第五、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加大遏制和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