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崔某将一面写有“持法律之剑 伸张正义以公正之心 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立案庭法官帮助其成功化解纠纷表示感谢。
崔某系佳木斯市某村村民,在与某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协议后,因补偿款发放问题引发争议,遂起诉至佳木斯中院。接到诉讼材料后,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经汇报后,立案庭庭长孙应白立即组织副庭长路敏及法官助理罗志诚研判案情,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并在第一时间与崔某和被诉行政机关取得联系,针对双方矛盾焦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前调解的便捷优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庭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组织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在路敏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愿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在依法审查调解协议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行政调解书,同时释明诉前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这起涉案标的达175万元的行政协议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此案是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后,佳木斯中院首次以非诉讼解纷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启了佳木斯中院诉源治理的新实践。下一步,佳木斯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发挥诉讼服务中心“桥头堡”作用,推进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多元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切实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