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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制定为企服务清单 法律支持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4-14 09:50: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佳木斯市司法局出台《佳木斯市司法局为企服务清单》,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01

01法律援助类
1.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12348”黑龙江法网(http://hl.12348.gov.cn)和“12348”热线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预防和化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为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员工办理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欠薪或工伤事故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做到优先受理,应援尽援。
3.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用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等。
4.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模式,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诉前阶段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农民工或困难企业员工对劳动争议申请人民调解,用非诉方式化解用工矛盾,减少民营企业的诉累。
(联系电话:0454-8447001)

 

02
人民调解类
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民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民营企业纠纷调解专家库,夯实涉民营企业调解服务力量。
6.充分调度各类调解资源为民营企业服务,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作,挂牌成立企业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参与“法律七进”、“法治体检”等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在非诉中心设置民商事领域化解窗口,认真审查、及时受理调处涉民营企业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联系电话:0454-8809030)

 

03
行政复议类
7.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企业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服务。
8.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立案审查,对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将审理时限缩短为40个工作日;坚持案件审理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企业利益诉求。
9.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办机制,保障涉民企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刚性落实。
(联系电话:0454-8519697)

 

04
公证服务类
10.公证机构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传统公证业务外,还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依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1.为民营企业设立公证绿色通道,大力推进公证“最多跑一次”办证模式,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对民营企业办理的公证事项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证、优先出证”,尽量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12.持续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能够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到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积极开展“减证便企”服务。
13.大力开展“公证服务进民企”活动,组织公证员参加涉及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活动,担任民营企业公证法律顾问,开展公证法律宣传和咨询、企业法律实务讲座培训等活动,使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知晓、信任公证,进而充分运用公证保障权益。
(联系电话:0454-8809028)

 

05
律师服务类
14.积极带领律师服务团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讨论、咨询问答、书面交流等方式为企业宣讲与民营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知识等,帮助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堵塞漏洞。查找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风险、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深入企业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紧扣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核心问题,通过讲解法律知识、以案释法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建议,帮助企业规范管理,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引导企业依法治企、依法强企,推动法律关口进一步前移。
16.结合行业实际,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解答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导企业寻求合法正规的渠道化解纠纷矛盾,增强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
(联系电话:0454-8809013)

 

06
司法鉴定类
17.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民营企业的鉴定案件,为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
18.开展宣传活动,引导从事环境损害、道路交通、文书痕迹等鉴定业务的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深入企业开展讲座,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9.充分调动司法鉴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司法鉴定人专业优势,参与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2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案件优先办理,对于有效投诉案件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
(联系电话:0454-8809035)

 

07
执法监督类
21.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民营企业联系点,邀请民营企业代表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时了解反应处理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拓宽民营企业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22.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加大对不当执法行为曝光整治力度,及时纠正执法乱象。
23.监督指导各执法单位严格执行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受理民营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加大转办督查和典型个案查处力度。
(联系电话:0454-8249751)

 

08
仲裁服务类
24.利用仲裁工作站为民营企业的涉法问题进行指导、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建立联系企业的制度,帮助商会及所属企业解决企业的法律需求。
25.帮助民营企业完成合同格式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的设立,协助企业办理仲裁申请的相关事宜,在企业的要求下参与合同、纠纷的调处。
26.建立民营企业调解员队伍,按照仲裁委《调解规则》的规定参与企业纠纷的调处。
27.指导县(市)仲裁工作站参与商会组织的扶持乡村振兴活动,为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将仲裁服务和宣传延伸到乡村基层。
28.对商会所属民营企业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案件,仲裁委在仲裁收费上给予优惠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联系电话:0454-8839527 )

 

09
审核服务类
29.强化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认真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严格规范政府决策行为。
30.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政府及有关部门合同协议中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或显失公平等违法违规条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
(联系电话:0454-8519689)
31.严把涉及民营经济发展制度关口。审议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民营企业参与立法渠道。
32.根据民营经济发展需求和上位依据,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条款予以修改或废止。
33.严格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法增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方面问题。
(联系电话:0454-8511487)

 

10
普法服务类
34.将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要点及“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清单中。组织开展“法律进民企”相关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民营企业家旁听庭审活动。
(联系电话:0454-8809025)

 

11
评价监管类
35.听取民营企业法治评价意见。在2023年法治建设督察工作中,将民营企业评价事项列入法治建设督察工作指引,在督察过程中,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向民营企业家征集各地各部门是否有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线索,将重大法治线索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
(联系电话:0454-8809012)
36.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监管,严肃查办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将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相关情况在信用中国(佳木斯)网站公示,并进行重点管理,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
法律援助类0454-8809015、人民调解类0454-8809030
行政复议类0454-8519697、公证服务类0454-8809028
律师服务类0454-8809013、司法鉴定类0454-8809035
执法监督类0454-8249751、仲裁服务类0454-8839527
审核服务类0454-8519689、0454-8511487
普法服务类0454-8809025、评价监管类0454-8809012